申请人:南京电子技术研究所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20631号“SS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74782号“SSS及图”商标、第8160213号““杭宏SS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表现手法、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时器(时间记录装置)、半导体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数器、单晶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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