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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9586110号“左家庄香盟炸鸡 ZUOJIAZHUANGZHAJ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9 15:45  浏览:2483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汪国林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86110号“左家庄香盟炸鸡 ZUOJIAZHUANGZHAJ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496336号“左家庄香盟炸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认,且已有含“炸鸡”文字的商标获准注册。故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驳回,故该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此外,申请商标中含有“炸鸡”,用在指定使用的肉等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必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萍
康陆军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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