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会泽旭蒙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34809号“旭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商品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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