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吉奥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勇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03645号“肖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驳回决定书中引证的第25821152号“肖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决定已生效,无效公告刊登在第1692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崔天恩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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