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841942号“企鹅开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94001号“企鹅”商标、第26176825号“企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获得注册,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此外,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公司官网介绍;申请人2016-2018业绩情况;宣传报道材料;相关判决书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决定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企鹅开黑”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企鹅”,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信息;金融管理;通过使用会员卡为他人在参与机构提供折扣;艺术品估价;不动产代理;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典当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保险经纪、信托、典当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相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经纪”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经纪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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