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庆阳赫赫香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83588号“王鑫赫赫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王鑫”为申请人法人的姓名,且申请人已有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在当地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商标设计寓意、宣传使用证据;
2、申请人法人户口本复印件及作品登记证书。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王鑫赫赫香”构成,其包含的“王鑫”为烈士姓名,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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