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先行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全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27438号“XIAN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29471号“贤兴XIANXING”商标、第9955802号“先型XianXing”商标、第13304421号“先行XIANXING及图”商标、第13771453号“仙兴XIANXING及图”商标、第23498066号“贤星XIANXING及图”商标、第8755544号“XINXING及图”商标、第15585314号图形商标、第3063683号“罗浮山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申请人所获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由英文“XIANXING”及图形构成,其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或相同;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七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核定使用的广告、审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及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梁宇
田益民
刘 畅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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