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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8414136号“乐安山露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9 16:05  浏览:2478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乐安山露菜种植协会
委托代理人:江西中慧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414136号“乐安山露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通知书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使用管理规则不符合要求,第六条未明确说明该地理标志产品有别于同类产品的特定品质(对感官特征的描述过于宽泛,未提供相关理化指标的数据)。根据《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三十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已大致符合相关审查要求,现针对管理规则第六条内容按驳回通知的要求进行了相应补充修改。“乐安山露菜”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种植规模效益逐渐扩大,深受国内外消费者喜爱。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乐安山露菜”种植基地照片、产品图片、荣誉证书;
2.“乐安山露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我局认为,申请人针对驳回理由,提交证据2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第六条进行了修改补充,修改后的第六条明确说明了该地理标志产品区别于同类其他产品的特定品质,并有相关理化指标的数据予以支持。结合申请人在注册程序中已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政府部门批准文件、监督能力证明文件、《乐安县志》等相关证明文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商标法》第十六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可以认定申请商标构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赵晶晶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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