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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063000号“翰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9 16:06  浏览:2481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北京翰海拍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63000号“翰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早在1994年就开始使用“翰海”商标,主要用于提供拍卖服务,并一直延续使用至今。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468272号“瀚海新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人所属行业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以光盘形式提交了相关网络新闻、税收缴款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拍卖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消费者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两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所述其与引证商标权利人所属行业不同的情况,不是判定两商标是否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所应考虑的因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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