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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1568432号“只有米only meter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9 16:12  浏览:2559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兴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蓝华婵

申请人于2019年6月25日对第21568432号“只有米only meter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是一家设计和营销自主创立的“美特斯•邦威Meters/bonwe”和“邦威”等品牌服饰产品的企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545479号、第9962898号、第9972604号“Meters/bonwe”商标、第1545453号“美特斯•邦威Meters/bonwe”商标、第1040995号“Meters Bonw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美特斯•邦威Meters/bonwe”商标的抄袭、摹仿,如核准争议商标的注册,将使申请人企业造成严重影响。被申请人使用争议商标将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而导致市场混乱,扰乱社会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申请人“美特斯邦威”、“美邦”系列商标注册情况;2、申请人“美特斯邦威”在浙江省及周边的销售网络、产品荣誉情况;3、申请人“美特斯邦威”商标被认定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证据;4、申请人“美特斯邦威”商标广告宣传、形象代言人情况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引起相关公众造成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取得一致好评。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4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19年1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服装、内衣等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围巾、雨衣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3、被申请人虽提交了答辩理由,但未提交与答辩理由正本一致的副本,我局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被申请人发出了《商标评审案件答辩补正通知书》,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补正。故视为被申请人未答辩。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本案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立法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相关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由汉字组合“只有米”及拉丁字母组合“only meters”组合而成,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拉丁字母组合“Meters/bonwe”、引证商标四由汉字组合“美特斯•邦威”及拉丁字母组合“Meters/bonwe”组合而成、引证商五为拉丁字母组合“Meters Bonwe”。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虽均含有“Meters”部分,但其整体上争议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在词汇构成、呼叫、表达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虽然申请人引证商标一在服装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但该商标的知名程度尚不足以加大导致消费者对两者商标混淆和误认的可能。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虽能证明其“美特斯•邦威MEITESI BANGWEI”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之情形。
三、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证据不足,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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