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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766320号“光头兄弟GUANGTOUXIONGD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9 16:21  浏览:2437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广州光头佬联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永华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66320号“光头兄弟GUANGTOUXIONGD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其主品牌“光头佬”所独创的系列品牌名称,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产生唯一、对应的联系。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56346号“光头兄弟GUANGTOUXIONGD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系其权利人在明知申请人在先“光头佬”品牌发展前提下提起的恶意抢注申请,引证商标一权利人的行为恶意明显,严重破坏了市场的商标秩序。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三、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40124A号“光头小弟GUANGTOUXIAOD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仅在蛋、食用油、干食用菌三项商品上与申请商标属于类似商品,上述三项商品并非申请人的主营项目,申请人确定放弃上述三项商品上的商标权利。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撤销复审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信用信息、荣誉证明、经营资质证明、申请人创始人商标注册信息、引证商标流程状态页面、企业关系图谱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蛋、食用油、干食用菌三项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本案复审范围仅限于加工过的肉、蔬菜罐头、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干蔬菜、牛奶制品、加工过的花生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肉、牛奶制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肉、牛奶制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肉、牛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呼叫及文字构成相同,在视觉印象上几近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一系对其商标恶意抢注等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在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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