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金甲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840727号“金甲泰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251147号“金甲网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体育教育、培训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金甲”,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高丽丹
刘 青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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