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国华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9)商标异字第0000018952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9年6月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原异议人“初元”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的第6789888号“初元”商标、第6618541号“初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对原异议人第1542491号“初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驰名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原异议人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原异议人相关情况;商标注册信息;检验报告、审计报告、广告宣传、媒体报道、所获荣誉、商标受保护记录等。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初元茫果CHUYUANMANGGUO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制饮料用糖浆”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789888号“初元”商标、第6618541号“初元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无酒精饮料;饮料制剂”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初元”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在营养品市场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且突出显示了“初元”二字,后置汉字“茫果”使用在第32类相关商品上可表口味特点,显著性较弱。因此,被异议商标的主体识别汉字“初元”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相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作品登记证书。
原异议人在复审中提交的意见和证据与在异议审理阶段提交的理由和证据基本相同。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8日申请注册,在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矿泉水(饮料)、花生乳(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制饮料用糖浆、果汁、果昔、乳清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商品上获准初步审定,经异议,被异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均不予核准注册。
2、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一、二、三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申请注册,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准使用在第32类啤酒、无酒精饮料、饮料制剂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准使用在第30类蜂蜜、食品用糖蜜、非医用营养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三于2012年在商标管理程序中被认定在蜂蜜、食品用糖蜜、非医用营养粉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被异议商标尚未获准注册,故本案实体问题及程序问题均适用2019年《商标法》。关于原异议人引用的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内容已体现于2019年《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等情况适用2019年《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中的主要识别文字“初元茫果”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文字“初元”,含义无明显区别,商标整体印象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无酒精果汁、矿泉水(饮料)、花生乳(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制饮料用糖浆、果汁、果昔、乳清饮料、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啤酒、无酒精饮料、饮料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加之原异议人“初元”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虽然原异议人请求对其商标给予2019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我局认为,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充分考虑其商标的知名度等情况,通过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引证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已无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必要,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考虑到原异议人权益已通过2019年《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本案不再对是否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评述。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辰
李钊
郑婷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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