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相录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516358号“春风商酒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58614号“春风轩”商标、第4943853号“春风酒肆”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米酒、果酒(含酒精)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葡萄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春风”,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峥
高丽丹
刘 青
2020年04月29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