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全友家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恒洁纸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2月21日对第24603717号“全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142948号“全友QUANYOU及图”商标、第4123659号“全友QUANU”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二的摹仿,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近似,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号权。四、被申请人大量注册其他知名品牌,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五、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工商局证明以及申请人与成都市全友家私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协议书的公证件;
2、相关批复及相关判决;
3、1996-2015年“全友”作为申请人企业商号及核心商标所获的各种资质、荣誉证书等资料;
4、2003年-2013年审计报告及2003年-2015年广告专项审计报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17年6月9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制餐具垫等商品上,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6、20类文具、家具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8年9月2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的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上述内容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纸制餐具垫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文具、家具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二的摹仿,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引证商标二经宣传使用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致误导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商号权。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商号权。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商号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益,争议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商标权)的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具有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并使用于商品的生产经营等活动。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规定。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自身或其构成要素故意夸大了商品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在质量、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鉴于并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条款所规定的情形,故申请人该二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局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该项主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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