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香江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57844号“独角兽牧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09920号“獨角獣DUJIAOSHOU及图”商标、第9580441号“独角兽”商标、第13909973号“独角瑞兽”商标、第22439402号“独角兽”商标、第33337094号“预见 独角兽及图”商标、第34249973号“独角兽KUKU&KIK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七)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047853号“独角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被驳回注册申请,该商标不再对申请商标构成权利障碍。三、已有“牧场”商标被核准注册。四、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撤销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五档案信息、服务平台介绍及相关图片、网络报道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七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2、引证商标六经我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0000082708号驳回复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其在市场营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其在广告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决定尚未生效,故引证商标六现权利状态不确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引证商标七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独角兽牧场”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汉字“獨角獣”、引证商标二“独角兽”、引证商标三“独角瑞兽”、引证商标四“独角兽”、引证商标七显著认读汉字“独角兽”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七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七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如上所述,引证商标六的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并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本案不再等待引证商标六权利状态确定,仅就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问题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三毛
张悦
尤宏岩
2020年04月29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