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马俊英
委托代理人:龙木川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通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295157号“通透”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3604号决定,于2019年07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3604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10月7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复审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复审商标获准注册后,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有关申请人与北京育园博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合作的证明;2、北京市农产品产销信息协会考察学习通知。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3、北京卫视节目创意征集令、网络截图、改编协议;4、培训合作协议;5、宣传材料及调查问卷。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6年4月18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等服务上,2009年7月8日获准注册。该复审商标于2018年10月8日被本案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01年《商标法》进行审理,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虽能证明申请人与北京育园博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培训协议,但在无其它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形下,不能证明该合同已实际履行。证据2虽证明申请人在北京市农产品产销信息协会考察学习中进行了演讲,但申请人讲解的《通透·创新》为课件主题,而非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证据3中的北京卫视节目创意征集令、网络截图仅能证明北京卫视进行了节目创意征集,申请人就此次征集令进行了投稿,而不能证明申请人提供的复审服务,其改编协议中的《通透·创新》也为稿件题目及改编文稿中心内容。证据5的宣传材料及调查问卷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的实际使用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超
牛嘉
宋佳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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