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源铭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睿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40554号“医通天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06359号“医通健康”商标、第20506404号“医通在线及图”商标、第11525769号“医通商城”商标、第5318570号“医通”商标、第11554269号“医通商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拍卖、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编入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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