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天涯若比邻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集力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贺芳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069383号“无界商圈”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0353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8月15日至2018年8月14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网上和线下都一直在使用,且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2018年9月3日复审商标参展的合同、发票和现场照片、宣传包装证据;2、商标许可合同、被许可方在办公场所使用复审商标的照片。
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序号接上》:3、网络使用证据;4、2017年11月3日复审商标注册人参展的展会使用证据;5、2015年8月15日至2018年8月14日复审商标在公司水杯、展板、广告牌商贸的使用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2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组织技术展览;职业介绍所;复印服务;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25年7月13日。该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品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证据1参展合同、发票的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限内,照片未显示形成时间。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关于申请人及天涯若比邻(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查询信息可知,上述两公司为同一法人经营的关联公司,故证据2中特许经营合同为关联公司间的内部合同,并不能证明申请人在市场中对外公开使用了复审商标。证据2中照片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3为未经公证的网页证据,且未体现形成时间。证据4展会服务合同、合作协议、照片为自制证据,缺乏具有公信力证据予以佐证其所载事项已得到实际履行。证据5为单方自制证据,未显示形成时间。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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