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杜涛
委托代理人: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陕西怡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1146688号“璞太和”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8483号决定,于2019年05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7月30日至2018年7月29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医疗诊所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一直合法持续使用复审商标,且复审商标在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许可备案通知书及被许可人主体资格证明;2、系争商标的使用照片、营业场所照片、宣传册照片;3、系争商标的处方笺、票据及检验单;4、广告合同。
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序号接上):5、处方笺及收据、检验报告单;6、中医馆使用“璞太和”商标的照片;7、员工名片及宣传页。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7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美容院;宠物饲养;庭园设计;眼镜行、医疗诊所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23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30日对复审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予以撤销。我局于2019年4月22日作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商标的决定,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提出复审。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医疗诊所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证据1可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西安新城杜万全堂中医医院有限公司使用,该公司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主体。证据2至7均为自制证据,在无其他具有公信力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所载事项已得到实际履行。综合考虑本案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应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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