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山市爱妻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市巴比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60148号“爱妻 爱家 爱生活AiQ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865754号“至选爱妻及图”商标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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