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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8919100号“读研教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9 17:03  浏览:2457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北京读研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睿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919100号“读研教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读研教育”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标识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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