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山联滔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29778号“ICT-LANT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23718号“ICT-LANTO”商标、第8929593号“ICT-LANT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一、二)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且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已宣告解散,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拥有合法的法律基础。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及企业查询状态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处于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电磁线圈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电器连接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二相混淆。此外,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宣告解散并不当然意味着商标权利的丧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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