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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6294451号“泰康照护 TAI-ca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9 17:08  浏览:2477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94451号“泰康照护 TAI-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04809号“天丰源及图”商标、第8230074号“泰康 TAIKAN”商标、第9606927号“泰康 TAIKAN”商标、第9329837号图形商标、第29077915号“空气医生 AIR CARE”商标、第8525319号“AICARE”商标、第16809541号“AIR CARE”商标、第22380568号“TICA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已无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被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六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六至八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中文“泰康照护”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识别的中文“泰康”,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坐浴浴盆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红燕
尤丽丽
郭攀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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