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恒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18718号“小黄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366360号“小黄鸭”商标、第33327221号“小黄鸭主题乐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结构上、形态及整体感观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且引证商标一、二注册权利状态尚不确定,届时引证商标一、二将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并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审理流程资料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为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选择方面的商业信息和建议,广告,替他人推销,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表演艺术家经纪,财务审计,进出口代理服务上的在先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小黄鸭”、引证商标一为“小黄鸭”,引证商标二为“小黄鸭主题乐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互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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