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兰民
委托代理人:沈阳天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94421号“王老四王一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王老四王一刀”,申请商标用在户外广告;工商管理辅助等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指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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