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琟锦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67230号“美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199504号“美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950820号“美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052093号“美兹 MEI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婧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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