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抱朴生命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391229号“菁多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不存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情形,且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有部分与申请商标情况相同的商标予以注册的情况。故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菁多酚”指定使用在医用糖果;药酒等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误认,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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