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爱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非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50429号“AI 购小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795373号“服务 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主要识别部分、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不相近,消费者不易产生混淆误认,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其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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