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真丽
委托代理人:重庆憨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79965号“LANMENG NAIL LASHES SAL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510645号“DIEAR LANME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驳回复审决定在"疗养院,美容服务,理发,动物清洁,庭院风景布置,园艺"服务上的注册予以驳回,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未驳回注册的服务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故其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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