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濮阳恒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中科鼎佳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545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374220号“SZHRZ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787123号“HONGRU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83910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结构上、形态及整体感观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已有部分与申请商标情况相同的商标予以注册的情况。
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宣传及使用资料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三及引证商标一、二图形部分均为较抽象化的图形,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且并未形成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具体含义,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施工监督;建筑设备出租等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互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4月29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