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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481750号“TRIBO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9 17:20  浏览:2445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THYSSENKRUPP STEEL EUROPE AG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华智恒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81750号“TRIBO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01569号“TRIBO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注册权利状态尚不确定,届时引证商标将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并暂缓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TRIBOND”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未形成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具体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不锈钢和其他防锈耐酸钢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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