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竹县佛立山农业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四川汇海立方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59191号“佛立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及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在复审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部分有关“佛”的释义资料。
经复审认为,“佛”为宗教用字,用作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易伤害宗教感情,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易伤害宗教感情。且申请商标含有“立山”,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含义,其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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