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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5875233号“简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9 17:22  浏览:2500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中山市简大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75233号“简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803772号“简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610752号“大简速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407505号“大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743904号“大简DAJ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2077448号“简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含义极具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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