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金融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时代环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82713号“JIN RONG JI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324073号“JINRONG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JINRONGJIA”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服务、艺术品估价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保险信息、艺术品估价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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