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正方熊猫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07878号“方方英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6948号商标、第18423324号商标、第525562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期满未续展,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方方”,且未形成新的整体含义以资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器具、玩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风筝、玩具气球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戏机、带有液晶显示屏的便携式游戏机、视频游戏机器、游戏机控制器、视频游戏操纵杆、用于儿童教学的电子游戏器具、家用视频游戏机、与电视机接收器连用的游戏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游戏机、带有液晶显示屏的便携式游戏机、视频游戏机器、游戏机控制器、视频游戏操纵杆、用于儿童教学的电子游戏器具、家用视频游戏机、与电视机接收器连用的游戏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游戏器具、玩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王阳
项佳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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