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佰欧环境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博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37602号“BAI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 19991692号商标、第18629993号商标、第 11398176号商标、第983447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虽经艺术设计但仍可识别为“BAIO”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标识性字母“BAI”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扫烟囱、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室内装潢、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管道铺设和维护、化工厂修理或维护、钢结构建筑施工、锅炉清洁和修理、运载工具清洗服务、运载工具防锈处理服务、运载工具保养服务、运载工具清洁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管道铺设和维护、化工厂修理或维护、钢结构建筑施工、锅炉清洁和修理、运载工具清洗服务、运载工具防锈处理服务、运载工具保养服务、运载工具清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清扫烟囱、排水管清洗服务、计算机硬件安装、维护和修理、修复磨损或部分损坏的机器、工业用空气调节设备的修理或维护、金属加工机器和工具的修理或维护、烟草加工机修理或维护、空调清洗服务、消毒、灭害虫(非农业、非水产养殖业、非园艺、非林业目的)、虫害防治服务(非农业、非水产养殖业、非园艺、非林业目的)、防锈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王阳
项佳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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