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药明奥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28879号“药明奥测 WuXiDiagnostic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特征,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23753号商标、第2157842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我局相关裁文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WuXi”(易被理解为“无锡”),“无锡”为我国江苏省苏州市辖区的地级行政区,且整体未形成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申请商标的显著标识性文字“药明奥测”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标识性文字“药明康德”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的显著标识性字母“WuXiDiagnostics”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标识性字母“WuXi Biologics”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医疗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医院、医疗辅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王阳
项佳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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