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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7843725号“抖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9 17:42  浏览:2457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843725号“抖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6288668号“抖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异议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婧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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