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崛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845287号“抖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642246号“抖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440974号“抖音麻辣烫douy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297076号“抖音douy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结构上、形态及整体感观上都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且引证商标一、二、三注册权利状态尚不确定,届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将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并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宣传及使用资料等。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三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在先初步审定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咖啡馆;活动房屋出租等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文字、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互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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