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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3671450号“YOGASTA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9 17:44  浏览:2488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上海崇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麦田在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71450号“YOGASTA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163874号“瑜伽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YOGASTAND”可译为“瑜伽台”,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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