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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7527200号“黎人文化LIRENWENHU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7-09 17:48  浏览:2436  来源:爵朗知产

申请人:海南山上黎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海口众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27200号“黎人文化LIRENWENHU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565179号图形商标、第17292819号图形商标、第7928242号图形商标、第19349956号图形商标、第22078598号“优客工厂WORK及图”商标、第16579474号“优客工厂WORK及图”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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