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市御叁堂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47032号“天赐好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22854号“天赐”商标、第14591725号“天赐 米各庄TIANCIMIGEZH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店面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各引证商标分别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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