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黄师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13295号“国民蛋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具有显著性和认知度,能起到区分商品种类的作用,不会产生社会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867493号“国民良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无效。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已无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蛋”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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