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安光大国际旅行社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24802号“EI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EITS及图”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12356号图形商标、第3861847号图形商标、第1624773号“BOC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图形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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