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通静海楼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03524号“静海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易产生明确强于“静海”地区的其他含义,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有部分与申请商标情况相同的商标予以注册的情况。
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的注册信息资料;有关申请人企业的宣传资料等。
经复审认为:虽然申请商标含有“静海”,但该商标整体文字组合除此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含义以外还有其他含义,故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商标复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或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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