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小美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79830号“小美宜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5132177号“美宜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32179号“美宜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商标专用期届满,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不构成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4213119号“小美鲜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撤销注册的商品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婧
陈红燕
尤丽丽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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