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兴际通卫星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利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07867号“兴际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52220号“东方之光及图”商标、第13709636号“东方之光及图”、第16600014号“国秋文化传媒及图”、第19595493号图形商标、第23191883号图形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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