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惠州市蜂鸟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14725号“CLIV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13529号“CLIVE”商标、第5041179号“楚天生活CTLIVE”商标、第1589379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分别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字母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三图形在图形构成、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5月29日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粤ICP备16020751号 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