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哈尔滨新中北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商评分析人:深圳市爵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简称“爵朗知产”
专业领域:擅长分析各类商标疑难案件,量身定制疑难商标注册计划。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01223号“金上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46781号“上源”商标、第37222422号“上源策画”商标、第34602812号“上源本草NTE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二、三状态不稳定,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商标已无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鉴于引证商标三的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该商标是否有效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的权利冲突,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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